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永贵与李洪斌等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34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永贵与被执行人李洪斌、张超、张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134794.00.00元,执行费189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894.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