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梅与魏宝年、蔡四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魏宝年,蔡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仙桃市第八中学教师,住仙桃市。被执行人魏宝年,曾用名魏保年,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蔡四玉,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系被执行人魏宝年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魏宝年、蔡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魏宝年、蔡四玉共同偿还原告王梅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魏宝年、蔡四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宝年、蔡四玉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魏宝年、蔡四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敖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