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克山、王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山,王昌霞,赵吉余,王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984号申请人:刘克山,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王昌霞,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赵吉余,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王永霞,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克山、王昌霞与被申请人赵吉余、王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克山、王昌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吉余、王永霞所有的存放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王家海屋居委会的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保全价值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克山、王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吉余、王永霞所有的存放于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王家海屋居委会的拆迁补偿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外支付。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