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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秀英、李明生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李明生,李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3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李华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远安县,关于张秀英与李明生、李华明赡养纠纷一案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明生、李华明未履行该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秀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赡养费合计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明生于中国农业银行远安荷花分理处6228410770200237116号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800元,并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