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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尹大鹏与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大鹏,张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81号原告:尹大鹏,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玉林,男,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尹大鹏与被告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林经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尹大鹏诉称:2015年12月4日,被告张玉林与原告尹大鹏协商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35000元,约定2016年1月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原告尹大鹏与被告张玉林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2015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有张玉林欠尹大鹏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6年1月4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公告费2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尹大鹏提交的欠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玉林就借款事宜向原告尹大鹏出具《欠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款,但其并未履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5000元及自2016年1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尹大鹏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