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江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民,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5月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晓、被告人黄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江民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粤S×××××),途径化州市平定镇石踏村边路段时,被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黄江民抽取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化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8日对黄江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1500元(罚款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抽血相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检验登记表、茂公(司)鉴(化)字[2017]192号检验报告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江民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被告人黄江民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江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江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处以罚款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折抵刑期,罚款1500元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江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向行政机关缴纳罚款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取保候审前先行羁押的二十三日应予折抵刑期,具体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鸿杰审 判 员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古林艳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