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茂松与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茂松,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3124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吴茂松。 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花垣县俊华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彭向前。 关于吴茂松申请执行与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偿还吴茂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8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湘3124民初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茂松在发现被执行人花垣县鼎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 敏 审判员 罗诗华 审判员 王 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田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