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庆友、陈瑞年与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友,陈瑞年,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663号原告:陈庆友,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陈瑞年,男,193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该村主任。被告:孙希法,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友、陈瑞年与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庆友、陈瑞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友、陈瑞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陈庆友、陈瑞年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