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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庆友、陈瑞年与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友,陈瑞年,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663号原告:陈庆友,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陈瑞年,男,193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法定代表人:朱玉龙,该村主任。被告:孙希法,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友、陈瑞年与被告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孙希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庆友、陈瑞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友、陈瑞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陈庆友、陈瑞年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家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