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汉龙、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汉龙,刘英,杨汉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435号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建勇,理事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号。被告:杨汉龙,男,纳西族,住香格里拉市。被告:刘英,女,纳西族,住香格里拉市。被告:杨汉春,男,纳西族,住香格里拉市。本院在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汉龙、刘英、杨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方需要预交1050.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香格里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7日内缴纳相关费用,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 文 江审判员 此里拉次审判员 阿巴竹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