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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永兵、尚现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兵,尚现中,潘永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兵,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尚现中,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潘永栓,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现中与被执行人潘永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