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夏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夏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4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顶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新卫,男,1977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95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新卫银行存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