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权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权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5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朱丹。被告人谢权清,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谢权清不服上诉,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被抓获,同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谢权清在海口市××区号房子前的马路绿化带边,以300元的价格向甘书诚贩卖毒品海洛因1小包,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谢权清身上缴获毒资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甘书诚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该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权清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权清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权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12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3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何克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