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天林、曾乙玲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天林,曾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许初,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天林,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曾乙林,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执行人李天林之妻。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天林、曾乙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本息18.8万元。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天林、曾乙林共有的坐落于新宁县新宁县回龙镇建设街38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回房权字第20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1999)字第002532号的房地产,并对其进行了评估。目前正在评估中,尚不能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安亭审判员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