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卢李旭申请杨从华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李旭,杨从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特77号申请人卢李旭,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从华,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卢李旭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卢李旭称:2017年6月5日,卢李旭与杨从华签订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杨从华向卢李旭借款5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2017年6月5日,卢李旭与杨从华签订汽车抵押合同1份,约定杨从华以其所有的浙A×××××号汽车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约定的借款本金等。当日,杨从华向卢李旭出具收到借款5万元的收条1份。2017年6月6日,杨从华将其浙A×××××号五菱牌汽车1辆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卢李旭。后该车辆一直停放于杭州市萧山区。借款期限届满,经卢李旭多次催告,杨从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申请,要求准予拍卖、变卖杨从华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卢李旭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杨从华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涉嫌虚假诉讼,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卢李旭除本案外,同时又向钟幼琴等人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经查,钟幼琴等人又明确表示并未向卢李旭借款;所谓的借款协议、收条均系虚构。该系列案件借款、办理抵押登记基本在同一时间,所抵押车辆均系老旧车辆,均涉嫌虚假诉讼,应当将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李旭关于准予拍卖、变卖杨从华的浙A×××××号五菱牌汽车,卢李旭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借款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雨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