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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辽10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辽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辽阳市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辽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辽阳市白塔区暗渠街3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童,该中心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仲裁字(2016)第21号裁决书,在执行刘涛与辽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涛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0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奇审判员 : 李 航审判员 :刘长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 杨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