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潘翠岭、郭蒙、刘少兴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潘翠岭,郭蒙,刘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成年,汉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翠岭,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郭蒙,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刘少兴,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刘少兴、郭蒙、潘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翠岭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翠岭银行存款1357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