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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开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玉,又名王喜林,男,1948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48********,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柳林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玉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开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秋天,被告人王开玉伙同王喜照、王开亮、王探兵(三人均已判刑)借中南铁路柳林县通道建设工程在柳林县桥则沟村施工的过程中,利用虚报搬迁坟墓数量的方式,骗取晋豫鲁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坟墓补偿款共计103500元,其中,被告人王开玉分得赃款235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开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开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左右,中南铁路柳林县通道建设工程在柳林县桥则沟村施工的过程中,需对被告人王开玉及王探兵、王喜照、王开亮家的坟墓予以搬迁,上述四人为了多得到补偿款,经王探兵提议,其他人同意,王探兵开机动三轮车给原墓地拉砖头,王探兵、王喜照、王开亮、王开玉共同给墓地活垒一些坟墓祭台伪造了一部分假坟墓,由王探兵与施工方份签订了49座坟墓(其中24座土坟、按1600元/座补偿38700元,砖坟25宗、按3300元/座补偿82500元)补偿121200元的搬迁补偿协议,后王探兵、王喜照、王开亮、王开玉实际搬迁坟墓10座,该10座所搬迁坟墓应得补偿款为17700元,利用虚报搬迁坟墓数量的方式实际骗取搬迁坟墓补偿款为103500元。后该121200元补偿款被其他干部扣除9000元以及四人共同支付完坟墓搬迁费用后,被告人王开玉分得2350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王开玉向柳林县人民法院退赃款23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王开玉的供述,证明2011年秋天,被告人王开玉伙同王喜照、王开亮、王探兵(三人均已判刑)借中南铁路柳林县通道建设工程在柳林县桥则沟村施工的过程中,利用虚报搬迁坟墓数量的方式,骗取晋豫鲁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坟墓补偿款共计103500元,其中,被告人王开玉分得赃款23500元。2、同案犯王探兵的供述,证明2011年秋天修建中南铁路需要迁王探兵家的坟墓10宗,该10宗坟墓系王探兵和伯叔哥王楞喜、王喜照、王喜林共同的祖先,多要点钱,经王探兵提议,在工作组人员清点坟墓种类和数量前,在王喜林家商量后,兄弟四个用砖在拆迁范围内垒了35个新饭床充当坟墓,王探兵向中南铁路报了49宗坟墓的补偿款121200元(其中24宗土坟每宗1600元、25宗砖石坟每宗3300元)。工作组清点坟墓时是王探兵和李八赖还有王喜林清点的,村委有陈清应、李八赖,其他人叫不起名字来。当时李八赖清点过,还跟登记员说的45宗坟墓,王探兵说有49宗坟墓,记录员就登记了49宗坟墓。后来是在陈清应家领款时李八赖给了112200元,扣了9000元,说是用于送人开支,王探兵兄弟四个商量后都同意。王探兵兄弟四个实际刨了一宗石坟、九宗土坟,按标准一共能补17700元。得款除李八赖扣9000元外,迁坟墓购买香、纸支出200元,找阴阳先生花费2200元,王楞喜和王喜照各分了2.5万元,王喜林分了29800,王探兵分了3万元。3、同案犯王开亮的供述,证明2011年秋天修建中南铁路时共迁过王楞喜爷爷、老爷、大爷及其他共计10宗祖坟,该10宗坟墓同时是王喜照、王喜林和亲伯叔兄弟王探兵共同的祖先,迁刨坟的时候发现所迁10宗坟墓有一宗石坟,九宗土坟。当时为了多要钱王探兵提议在坟地用砖多垒一些饭床,报得时候能多报坟墓数量。后王探兵的三轮拉砖,王楞喜、王喜林、王探兵、王喜照在坟地内共垒了三十几个饭床。后报下钱后王探兵说干部扣了9000元钱用于其他开支,王探兵第一次给了王楞喜两万块钱,第二次给了王楞喜2000多元,具体金额记不清。4、同案犯王喜照的供述,证明修建中南铁路时需要,2011年秋天分两次迁了王喜照家位于本村马家塔山上的10宗坟墓,该10宗坟墓是王喜照、王楞喜、王喜林和亲伯叔哥哥王探兵共同的祖先。10宗坟墓中有一宗是石坟、九宗土坟,修建中南铁路时报了四十几宗坟墓。开始时王楞喜、王喜林和王探兵没有跟王喜照说,后有一天老婆打电话说王探兵要在坟墓地里垒饭床了,后来王喜照便到了坟地帮忙背了些砖垒了一些饭床。之后王喜照在太原听老婆说王探兵在陈清应家领了十来万块钱的补偿款。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宏作的证言,证明修中南铁路占地迁坟墓,清点王探兵家坟墓时有柳林县国土局及孟门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还有中南铁路的工作人员及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涉及自然村的有坟墓的相关人员。王探兵家兄弟一共报了49宗坟墓。乔则沟自然村李八赖向农经站领取的中南铁路补偿的迁坟墓款后,王探兵在陈宏作家从李八赖手中领取了该补偿款。没有扣除过王探兵家的钱,李八来是否扣除过,我不清楚。2、证人王玉平的证言,证明王玉平举报反映了村负责人李八赖指使王探兵给陈四儿虚报了四宗坟墓,陈仙儿虚报二宗坟墓,王探兵实际有7宗,报49宗坟墓,共骗取中南铁路迁坟墓补偿款十几万元,李八赖分了王探兵9000多元。2、证人刘治荣(乔则沟人)的证言,证明修中南铁路时迁坟,刘治荣知道有陈明星和王探兵家的坟地被迁,其他的不清楚。王探兵家有七宗坟迁后的新坟地和刘治荣家的老坟地相邻。3、证人刘致富(乔则沟村报账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换届前刘致富是村里的支部委员、报账员,清楚村里的财务。2011年王探兵家迁了7宗坟地从马家塔迁到曼孩地,实际王探兵家报了49宗坟地。4、证人邓根平(孟门土地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1年中南铁路征地迁坟墓时,涉及的迁坟户有陈四儿、陈仙儿、王探兵家,清点坟地时邓根平参与过,当时参与清点的人有村委陈清应、李八赖、乡政府有成德厚、吉兆丽(林业站)、中南铁路有个姓陈的,还有涉及迁坟户。工作人员挨着一宗一宗的点,由吉兆丽记录,最后由当事人在记录上签字,之后由当事人和中南铁路签订合同,中南铁路将补偿款打到农经站账上,怎么发给个人的邓根平不清楚。5、证人成正宏(又名成德厚,孟门镆司法所所长)的证言,证明2011年中南铁路在乔则沟自然村征地迁坟时成正宏参与过对王探兵家的坟墓的清点工作,当时参与的人还有镇政府的吉兆丽、土地所的邓根平、村委支部的陈清应、虎平、王玉平、李八赖,另有中南铁路4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还有就是涉及户,人们清点后由吉兆丽负责记录,最后当事人当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6、证人高登福(又名高来应,王探兵姐夫)的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王探兵家伯叔兄弟迁坟的时候请高登福去看过阴宅,共找过两处地方的阴宅,一处安三宗坟墓,另一处七宗坟墓,具体几宗单坟几宗合葬坟墓记不清楚。王探兵付一千多元,当时他叔伯兄弟都在了。旧坟地高登福没有去过,所以不知道旧坟地有几宗坟地。7、被告人王喜林的供述,证明2011年中南铁路修建征地迁坟时迁了王喜林家马家塔山上的10宗坟地,这10宗坟墓是亲弟兄王楞喜(王开亮)、王喜照(王开照)和亲伯叔兄弟王探兵共同的祖先。后来这10宗坟地王喜照的杏树地埋了三宗,井渠埋了七宗,其中这10宗坟墓有一宗是单葬的,九宗是合葬的。当时阴阳先生是请的王探兵的姐夫高来应,10宗坟墓一共挣了2000元。当时为了多要点钱,就多报成49宗坟墓,是王探兵提议的,其他人都同意了,商量的把原有的饭床补修一下,在新垒上些饭床。工作组清点坟墓时是王探兵、李八赖还有十多个工作组的人清点的,报49宗坟墓,手续是王探兵履行的,当时补偿款是12万多.后李八赖扣了9500元钱,王喜林第一次分了两万,第二次分了3500元,最后分了一点记不清。8、证人王根平(土地所的工作人员)证言,证明王根平当时是负责与占地主户协商,配合铁路上的人开展工作,王根平不实际参与清点工作,知道王探兵家实际没有那么多坟墓,但是具体虚报了多少不清楚。9、证人陈志强证言,证明陈志强在葛洲坝集团四标段(临县碛口至薛村后大成)干活,工作是代表施工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征地的,土地是给中南铁路征用,当时有村干部陈清应和李八来还有王探兵弟兄们在现场清点的,陈志强和乡政府的人没有去清点,只在远处看,因为按照迷信任的观念,人们不想到跟前,多报坟墓吃死人的钱,一般人是不敢举报的,关键是个人补偿不是由施工方出钱,因此陈志强没有去现场,具体是否多报了不清楚。10、证人高飞虎的证言,证明高飞虎系中南铁路公司柳林县建设协调领导班办主任,主要职责是起草文件,协调拆迁等事务,补偿的金额标准是统一的,补偿坟墓的数量是由户主,村委,施工单位,乡政府四家认定后报县协调办,由县协调办报市协调办,市协调办审定后往下拨补偿款,下拨的补偿款以实际迁坟的数为标准,补偿款包括刨坟、找先生、征坟地等相关费用。11、证人邓世安(土地所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邓世安当时主要是管解决纠风了,不具体清点坟墓。12、证人辛彦荣(吕梁市晋豫鲁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指挥长助理)的证言,证明吕梁市晋豫鲁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指挥部是晋豫鲁铁路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主要负责现场指挥,该公司建设的标段是山西兴县段到山东日照段,辛彦荣主要工作是负责铁路建设的协调、征地拆迁,葛洲坝集团是施工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参与配合,补偿款是根据吕梁市协调办的迁坟补偿款要求预付一部分资金,再由吕梁市协调办审核把关后予以支付的补偿款,最后给付款方一份报账单,只要该报账单上有经办人的签字,协调单位盖章,公司就认可。实际迁坟的数量由当地政府把关。三、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探兵指认自家所迁的10总坟墓的情况。四、书证:1、柳林县人民政府柳政发【2010】39号文件、中南铁路中南铁吕协办【2011】4号文件、关于调整中南铁路通道柳林段建设工程红线内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的中南铁柳协【2011】1号文件,证明坟墓搬迁补偿标准:土单墓1300元/座、无碑土葬墓1600元/座、有碑无碑楼土葬墓1700元/座、有碑且有碑楼土葬墓1800元/座、无碑砖石单墓3000元/座、有碑无碑楼砖石单墓3100元/座、有碑且有碑楼砖石单墓3200元/座、无碑砖石葬墓3300元/座、有碑无碑楼砖石葬墓3400元/座、有碑且有碑楼砖石葬墓3500元/座。2、山西中南铁路通道工程永久性征占林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证明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柳林县孟门镇乔则沟村坟墓补偿明细载明给王探兵补偿24宗土坟,按1600无/座补偿金额38700元,砖坟25宗,按3300元/座补偿金额82500元,总计补偿人民币121200元。3、山西中南铁路永久性坟墓补偿款签收单,证明王探兵收坟墓补偿款121200。4、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证明2011年10月19日,村干部李八来收到该村的补偿款金额302600元。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证明2011年10月19日,乔则沟村收中南铁路永久性坟墓补偿款302600元。6、报案材料:2014年12月20日,柳林县孟门镇前冯家沟村委桥则沟自然村人王玉平对被告人王开玉等四人的犯罪线索书面报案至柳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7、坟墓搬迁补偿协议,证明2011年5月6日,被告人王探兵与施工方份签订49宗坟墓搬迁补偿121200元的协议。五、勘验笔录:勘验乔则沟村井渠和杏树地三被告人新迁的坟墓,证明三被告人新搬迁坟墓10宗。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玉伙同王探兵、王喜照、王开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中南铁路柳林县通道建设工程在柳林县桥则沟村施工过程中需搬迁坟墓的空隙,采用虚报搬迁坟墓数量的方式共同骗取晋豫鲁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坟墓补偿款103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开玉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开玉在该起共同诈骗犯罪中年龄最大,所起作用相对其他同案犯较小,在案发后,被告人王开玉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在审理过程中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积极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对其考察报告,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开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海荣审 判 员  高虎平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贺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