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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章力研、徐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力研,徐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章力研,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徐庆芳,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已退休,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力研与被执行人徐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学审 判 员  张景海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田文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