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白峰与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贺建慧、马晓礼、刘剑峰、李萍、于玲萍、刘晓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峰,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贺建慧,马晓礼,刘剑峰,李萍,于玲萍,刘晓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100号原告:白峰,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贺建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贺建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段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建慧,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马晓礼,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刘剑峰,男,1979年1月5日出生。被告:李萍,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于玲萍,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刘晓喆,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原告白峰与被告乌鲁木齐三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和福缘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华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贺建慧、马晓礼、刘剑峰、李萍、于玲萍、刘晓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涉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7.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207.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