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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79号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南部县富利镇胡家湾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MA6294MD6R。法定代表人:谢国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江,仪陇县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9层,组织机构代码55576595-5。法定代表人:庞江洪,总经理。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泓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2元,由原告南部县富利博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秋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任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