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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细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细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湘062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细号,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收到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因本案被告人孙细号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孙细号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先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