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国栋、李奎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国栋,李奎法,姚念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82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前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莲,该公司大成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该公司大成支行信贷主管。被告:冯国栋,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奎法,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姚念东,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国栋、李奎法、姚念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国栋、李奎法、姚念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国栋、李奎法、姚念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