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叶清波与饶梦林、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清波,饶梦林,陈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2015号申请人:叶清波。被申请人:饶梦林。被申请人:陈与。申请人叶清波与被申请人饶梦林、陈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清波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与名下的坐落于浠水县散花镇碧桂园江湾城凤仪湾01街63号房屋和冻结被申请人饶梦林、陈与银行账户存款117万元。申请人叶清波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宏维小区15-28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075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与名下的坐落于浠水县散花镇碧桂园江湾城凤仪湾01街63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饶梦林、陈与银行账户存款117万元。三、查封申请人叶清波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宏维小区15-28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号:鄂(2016)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00753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叶清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