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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海滨与王金龙、祁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滨,王金龙,祁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219号原告:刘海滨,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金龙,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祁志超,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滨诉被告王金龙、祁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海滨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