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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贺永、卢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贺永,卢建,郁志伟,蒙城县瑾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贺永,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卢建,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郁志伟,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蒙城县瑾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四里何蒙阜路。法定代表人:郁志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贺永、卢建因与上诉人郁志伟、被上诉人蒙城县瑾通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贺永、卢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及上诉人郁志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