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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飞、郑某某、周廷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廷均,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刑初49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被告人周廷均,男。被告人郑飞,男。公诉机关以汇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飞、郑某某、周廷均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飞伙同郑某某、周廷均、以及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及其女朋友(另案处理)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苟家井菜市花台坡一废弃房内共谋盗窃摩托车获取非法利益,并分成两组伺机作案。当晚1时许,郑飞、王某及其女友一组沿内沙路寻找未发现作案目标后返回。郑某某、李某某、周廷均一组,在红花岗区白杨洞防空洞口处,采用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申某的黑色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为CSXXXX)盗走,后又在南门关永泰小区南舟幼儿园楼道内,采用接线方式将被害人贾某某停在此处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次日,郑飞等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新大洲二轮摩托车价格为6068元,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050元,均已退给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飞、郑某某、周廷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飞、郑某某、周廷均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另查,1、被告人郑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人郑飞抓获;2、郑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7年4月3日生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飞、郑某某、周廷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郑某某、周廷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郑飞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飞、周廷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郑飞,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中的盗窃事实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所盗赃物已退还,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结合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周廷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梅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