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毅国威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毅国威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0号原告: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谭永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帖,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启康,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毅国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沙遗址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思,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号*栋。法定代表人:张锡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毅国威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对案涉的《终止协议》的效力存在误解,认为该协议本未生效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3900元,减半收取391950元,由原告成都叁叁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曾光勇审判员 张卫敏审判员 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