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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星红;杨禄桂;杨禄祯;杨新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星红,杨禄桂,杨禄祯,杨新寿,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06号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乡沙金坪3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梅,系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星红,男,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住该村号,现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羁押在兰州第一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禄桂,男,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现住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禄祯,男,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现住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新寿,男,汉族,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现住该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系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民委员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号。法定代表人杨小伟,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得强,男,汉族,系该村委会书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汉族,系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星红、杨禄桂、杨禄祯、杨新寿和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办事处杨家湾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89元,减半收取7394.5元,由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凯审判员 张永强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