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桂善、孔令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善,孔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善,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区。被执行人:孔令玉,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马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孔令玉价值2344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