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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洪章与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中海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章,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付洪章,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滩花园68号。法定代表人:姜中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姜中海,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洪章与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中海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威高国用(2007)第82号、面积2,373.00平方米土地;威高国用(2009)第56号、面积3,150.00平方米土地。由于该两块土地上均有建筑物,且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非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执行人,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没能对上述查封的土地进行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威海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中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掌握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世涛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周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