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洪伟、王红梅与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491号原告高洪伟,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原告王红梅,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XX,辽宁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佟恩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熙,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阳,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鲍杰,系该中心法律顾问。第三人抚顺市安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广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伟、王红梅诉被告抚顺兴隆宝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伟、王红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舒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