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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连群、夏登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群,夏登榜,文博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604号申请执行人:赵连群,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夏登榜,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文博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工华道1号D座2门1101-1105。法定代表人:夏敦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连群与被执行人夏登榜、文博创造展览展示(天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连群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6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