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翟翠玉与郝世磊、张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翠玉,郝世磊,张玉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877号原告翟翠玉,女,汉族,1971年1月9日,地址:濮阳市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韩洪峰,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濮阳市华龙区院。被告郝世磊,男,汉族,1998年5月17号,地址:濮阳市清丰县。被告张玉亮,男,汉族,成人,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花园路66号大河锦江饭店2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翠玉诉被告郝世磊、张玉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翠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翠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