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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喜、谭宗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陈喜,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谭宗来,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陈海辉,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与被执行人谭宗来、陈海辉、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谭宗来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路云海小区5幢401号的房屋一套已被另案查封,且已设置了高额的抵押权,本案暂不宜进行处置。此外,经本院“网络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不适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