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21595-3。住所地:开封市省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影,女,汉族,1970年6月12日生,住开封市。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周影支付原告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48709元及违约金44612.70元。二、被告周影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8日起至腾房之日止逾期腾房违约金即每月按6701.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被告承担。被执行人周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执行15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兴和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