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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艳、薛书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薛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薛书祥,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灵寿县,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薛书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6)冀012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共计42405.78元。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7年7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 卉审 判 员  赵欣冉代审判员  魏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