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姚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姚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姚拥军。绥国土罚字(2011)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立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备。本院在执行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本案没收事宜,但申请人至今未能确定接收人,本案暂时无法操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确定接收人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进审 判 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立军相关发条索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