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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912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系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