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912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系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毛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