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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夏青、焦二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青,焦二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360号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子仪大街锦绣1号观邸。法定代表人:惠润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华州区毕家信用社主任(一般授权)。被告:夏青,女,汉族,农民。被告:焦二康,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青、焦二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张忠志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史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