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奉节县分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盐务管理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奉节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65号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盐矿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18396Q。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臣,该公司业务员。被告:重庆市盐务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458号盐业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逸根,局长。被告: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奉节县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龙船街1号。负责人:周文静,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盐务管理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奉节县分局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盐务管理局、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奉节县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湖南省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