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居华、宁学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居华,宁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居华,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宁学周,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学周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学周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赵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成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