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与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9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县大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越府大厦2幢0102-2室。法定代表人:黄阿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友谊北路(东方国际轻纺城内)。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谢申,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原名绍兴县大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皮革城有限公司、临沂万力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绍兴柯桥大豪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姜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