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晓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8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东,男,1967年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巩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丹丹、被告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放车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具结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晓东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晓东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李晓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李晓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代理审判员 李君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会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