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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日明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日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29号罪犯黄日明,男,壮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南法刑初字第1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日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单位29929元,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2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黄日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日明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日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日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