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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金芳与朱建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建萍,陆金芳,王益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萍,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金芳,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益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朱建萍因与被申请人陆金芳、原审第三人王益平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建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沈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