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增霞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翟国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翟国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86号原告:张增霞,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曲沃县。委托代理人:张元平,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负责人:张军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荣,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宏,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翟国营,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住运城市绛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荣,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增霞诉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公司、翟国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增霞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增霞负担。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