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由某受贿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5刑申8号由某:你因犯有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5刑终120号刑事裁定及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00132号刑事判决,以其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其没有受贿事实,是在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下,被逼承认的。其中田某、张某给付的现金系庭里留用了,申诉人没花一分钱。黄某、冯某给付的现金系其垫付的执行费用款。柳某给付的现金其给交了评估保证金。刘某给付现金一事纯属屈打成招。以上款项主管领导知道此事及2014年6月2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判决书认定时间不符”为主要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进行再审,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由某收受田某、黄某、冯某、柳某、张某钱款的犯罪事实有由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各行贿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经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受贿的事实,构成受贿罪。其所提出刘某一笔是在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下,被逼承认一节,经入所体检与收监体检对照并无异常。其所提出屈打成招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手续齐全,时间无误。其所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由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