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田雪与徐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徐大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民初931号原告:田雪,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妮,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景县。原告田雪与被告徐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雪及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大妮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称做生意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徐大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田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诉权的放弃,且以上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被告徐大妮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田雪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并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大妮在原告田雪处借款10000元,并为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原告田雪要求被告徐大妮偿还借款10000元本金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大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雪借款本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大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风志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人民陪审员 曹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恒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