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202号原告: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京福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爱华,女,1971年3月5日出生,现住东光县。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东光县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 峰审 判 员 粱仁广人民陪审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