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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0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钱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钱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634号原告: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耀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会影,女。被告:钱凡,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哲雄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